近日,莱州市工商局永安工商所处结了一起3年前发生的瓷砖质量纠纷案,消费者赵先生找到商家证据后,获得了500元的经济赔偿。
2010年11月,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消费者赵先生在市区某建材店,购买了某品牌瓷砖一批,价款500元,用于铺装自家新楼房的前阳台,铺装后当时感觉效果不错,当年未入住。2011年6月份赵先生入住新楼房后,陆续发现阳台地砖变形,四边隆起。赵先生感觉瓷砖质量有问题,随找商家要个说法,商家以时间过长记不起来,原因复杂为由推辞。
当时没有有力证据,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赵先生在找到有效证据后再维权。2014年8月,赵先生在家中找出一张有店主签字的收据,便将这一收据送到永安工商所,请求维权。在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,建材店店主王某某承认了赵先生的瓷砖是从本店所购,商家赔偿消费者赵先生购买瓷砖款额500元,消费者赵先生表示满意。